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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完成并购重组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编写并购重组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备案。
21、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审议。
20、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19、有下列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8、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7、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16、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15、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不包含:
1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13、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