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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方式转让。
39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
39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深度融合。
39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394、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9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
392、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391、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审核问询回复的相关文件,并以的形式披露交易所审核问询回复意见。
390、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89、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