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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39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8、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方式转让。
39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
39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深度融合。
39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394、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9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
392、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391、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审核问询回复的相关文件,并以的形式披露交易所审核问询回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