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发行人企业合并行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是暂时性的。(不超过一年)
答案解析
解析:
发行人企业合并行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解释,“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 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 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相关题目
78、在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企业具有相同的并购策略及并购时机选择。
77、科创板对于发行人设立虽已满 36 个月,但尚无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仍建议以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申报。
76、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75、申请主板上市需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得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不得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4、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中国证监会之间的中介。主要负责执行证券发行、承销,与主管部门就发行、承销工作进行充分沟通。
73、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规范并购重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立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2、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国资审核程序的,应当在履行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0、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但不需作出公告。
69、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不需包括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