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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49.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48.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4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146.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1145.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1144.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按照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43.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购汇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相关信息。
1142.通过境外机构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141.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开户行建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