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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174.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1173.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1172.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1171.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经济组织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1170.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1169.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内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1168.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1167.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1166.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