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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后,经办柜员将我行出具的《单位资信证明书》和《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第二联交至委托人。经办机构保留《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第一联和该单位资信证明复印件跟账。
经办柜员将打印的《单位资信证明书》和业务受理相关资料上报营业室经理,经营业室经理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由分行分管行长签批。签批通过后,由业务公章保管人员加盖业务公章。
对客户要求证明内容超过我行《单位资信证明书》所涵盖内容的,经办单位应逐级上报,经一级分行单位资信证明业务主管部门及法律合规部同时审核批准后,方可由经办机构对外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书。
经办人员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及我行调查核实的结果,收取单位资信证明手续费,打印我行《单位资信证明书》。对我行《单位资信证明书》能涵盖证明内容的,必须如实填写该证明书,不得更改、删减或增加内容。
单位资信证明书仅用于“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 所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质押,不得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不得用于载明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办理挂失。资金证明如有遗失,应重新申请办理。
单位账户(币种)存款余额证明:出具单位资信证明前,客户在本机构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不具有银行担保作用,我行对此证明书所指时点之前或之后该单位账户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在累计不超过存款总额的前提下,可根据客户需求,在客户提供有效说明后出具部分存款证明。
单位开户证明:截至出具单位资信证明时,客户在全行机构的账户开立情况。
单位资信证明遗失,银行可挂失,不退还手续费。
经办机构办理单位资信证明业务,严格执行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一份委托只收取一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