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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六条)
136、《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因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单位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135、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五十三条)
134、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三章)
133、企业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
132、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引起从业人员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
13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九条)
130、李某为氧化铝公司员工,某日,车间出现大量铝水泄露,李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车间,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
12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停止作业,必须按照现场负责人指挥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五条)
1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