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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损失行包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行包损失鉴定书”。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行包异常,车站应与营业部办理书面交接记录,必要时采取开包检查和过安检仪查看等方法辨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发生火灾、被盗或行包丢失等不明情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开展现场勘查。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处理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履行行包损失勘查、调查、定责、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铁路行包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快速赔偿的方针。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线路中断,已装运在途中被阻的行李、包裹,列车折返时由列车担当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卸在折返站或临近较大车站。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还需支付违约金。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行李、包裹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