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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可以不做录音录像。
销售专区(或专柜),是指在我行营业机构(离行式自助银行除外)设立的,主要用于自有理财产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代销产品及代理贵金属营销推介的区域。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十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无需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可代表其未来表现,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 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