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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列车需将伤病旅客交站处理,调度部门因信息处置或安排停车不及时,车站因推诿或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影响救治的,可将调度部门、车站与责任单位共同列为责任主体。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客运专业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对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应按发生原因、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各部门职责等确定责任单位;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不能列两个以上单位的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运输过程是自()起至出站检票时止。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 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可能涉及设施设备、列车运行等原因的,应当通知有关管理单位,被通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在()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站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 )。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或(),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并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