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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车站在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车站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持票进站后或下车后出站前,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车站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车站引导标志(),误导旅客造成其人身伤害的,属于车站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中客运部门责任分为()和列车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客运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定责通知书”,交善后处理工作组,并于()内寄送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列车需将伤病旅客交站处理,调度部门因信息处置或安排停车不及时,车站因推诿或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影响救治的,可将调度部门、车站与责任单位共同列为责任主体。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客运专业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对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应按发生原因、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各部门职责等确定责任单位;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不能列两个以上单位的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运输过程是自()起至出站检票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