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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电信诈骗洗钱行为多以《刑法》191条“洗钱罪”论处。
65.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进行了修改,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的“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行为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规定。
64.1997年修订刑法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被融入刑法第312条“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罪”
63.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将毒品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2.按照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每个非自然人客户最多有四名受益所有人。
61.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已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不再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60.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勤勉尽责”原则是指“”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非自然人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59.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了解并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人客户及交易过程或者最终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目标,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控制权结构以及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58.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合规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57.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