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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转移登记查验时,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不小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31、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旅居挂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其他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整备质量。
3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7、专门用途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可以为“0”。
26、驱动电机的整体位于前后轴之间的纯电动汽车,其结构分类可以为“面包车”。
25、有动力装置,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机动车。
24、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2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所有车辆类型均为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