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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旅客受伤(铁路运输企业免责除外)需治疗,医疗费用标准不超过赔偿金限额。【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41.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40.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再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9.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时,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8.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其救助程序参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7.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当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6.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35.列车客运工作人员对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34.旅客在列车上被挤伤、烫伤时,均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33.列车工作人员过错致旅客误下车、背门下车、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害的。【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