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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不可再给予其他罚款。【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7.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6.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之一的,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5.各单位要为客运职能部门和客运监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4.对工作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建议嘉奖。【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2.对违章违纪和影响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予以经济处罚及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1.对滥用职权者,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向上级举报,受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30.客运监察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须出示客运监察证,客运监察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办事公正。【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29.责任造成旅客10人以下漏乘、误乘、误降、坐过站的是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128.站、车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差,但尚未发生旅客伤害事故的是服务质量一般问题。【出自铁运〔2002〕31号《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