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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铁路”商标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总公司为其唯一的合法所有人。【出自铁总开发〔2016〕129号《铁路客运相关业务领域“中国铁路”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8.不得在未经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及未经许可的范围使用“中国铁路”商标。【出自铁总开发〔2016〕129号《铁路客运相关业务领域“中国铁路”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7.各营业站开票点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开时限等事项在营业车站进行对外公告,并向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出自乌铁财[2017]491号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16.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出自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15.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出自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14.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居住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出自保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13.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出自保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12.持证人员所持《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需重新上报,重新办理。【出自公警[2012]8号《关于换发铁道部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的通知》】
11.持有《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的人员调离专运、警卫部门或不再从事、分管专运、警卫工作,及遇有退休、亡故等情况,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不再收回其证件。【出自公警[2012]8号《关于换发铁道部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的通知》】
10.各单位要加强对《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的使用管理,对持证人员要登记造册,定期审查。【出自公警[2012]8号《关于换发铁道部专运警卫工作添乘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