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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旅客重伤事故是指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4.旅客轻伤事故是指费用在200元以内的。【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3.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再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2.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其救助程序参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31.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30.列车客运工作人员对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29.旅客在列车上被挤伤、烫伤时,均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28.列车工作人员过错致旅客误下车、背门下车、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害的。【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27.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不属于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26.旅客意外伤害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