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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站房上标志车站的名称后必须加“站”。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车站所在铁路局拟对车站更名的,以正式文件报总公司审核。如需对较大的客运营业站进行更名的,应与车站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当不同车站位于同一行政区划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位于上级地方人民政府驻地中办理客运业务或等级规模较大的车站使用。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铁路乘降所、线路所的名称可与车站名称相同。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在大同市新城区建设一铁路车站后,可命名为大同新城站。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省级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在站房和站名牌上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车站不能使用风景名胜名称命名。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同一地区分别设有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车站时,由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使用指位性站名。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铁路车站站名使用地名时应与车站所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地名一致。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铁路车站站名一般不超过六个汉字(含“站”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