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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公司物资与采购监管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24.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异议答复(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物资与采购监管部投诉;回复异议后( )内无反馈的,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
623.分子公司在接收异议后应在( )内决定是否受理。
62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 )
621.符合异议受理条件并决定予以受理的,招标人应组织异议处理小组根据异议事项针对招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文件等进行核查,如有必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在收到异议后( )内进行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20.供应商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后,由有关采购人所属的分子公司组织验收,提出减轻或解除处罚的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延长对供应商的处理期,处理期最长不超过( )。
619.供应商原因影响发包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导致负面舆情的,直接列入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其集团公司系统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并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
618.供应商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情况的,列入集团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其集团公司系统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并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
617.已按一般不良行为“暂停授标”、“较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的,减轻处理后的实际时间不能少于原处理时间的二分之一;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处理的,实际处理时间不能少于( )。
616.对投标(报价)截止日为“灰名单”供应商,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