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将所有权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D
解析: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将所有权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D
解析: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A. 70m
B. 5m
C. 10m
D. 20m
解析:解析: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A. 老年人住宅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B.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空间获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日照标准
C. 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D. 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均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有关规定;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③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④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A. 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的近旁
B. 紧靠高速公路和铁路车站
C. 荒漠中的绿洲
D. 生产作业区附近
解析:解析:《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第5.4.2条规定,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A. 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B. 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中的公共防洪标准确定
C. 对部分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D. 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解析:解析:参见《防洪标准》。3.0.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3.0.6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3.0.8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A. 挡土墙
B. 护坡
C. 洪水淹没线
D. 钢筋混凝土围墙
解析:解析:
A. a+0.15~0.4m
B. 0.15~0.4m
C. a+0.015~0.04m
D. 0.015~0.04m
解析:解析:
A. 交叉路口道路转弯曲线的顶点
B. 交叉路口道路的直线与拐弯处曲线相接处的切点
C. 交叉路口的人行道外缘的直线交点
D. 交叉路口道路红线的交点
解析:解析:
A. 无限制
B. 平坡式
C. 台阶式
D. 混合式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9.0.3条规定,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A.
B.
C.
D.
解析:解析:
A.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B.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C.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和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D.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可以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但不可设废气排出口和排泄雨水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4条规定,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