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C、 在申请用地时,须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D、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答案:A
解析:解析: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开工前取得的,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还没有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A、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C、 在申请用地时,须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D、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答案:A
解析:解析: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开工前取得的,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还没有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A. 城市中心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和中心广场的用地控制界线
B. 城市中军事设施和公检法政法部门所有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C.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分期建设发展总图上的分期建设用地控制线
D.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解析:解析:《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12月20日第144号令)第二条规定,城市黄线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A. 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
B. 卫生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
C. 适用性能、卫生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
D. 经济性能、卫生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安全性能
解析:解析:《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第1.0.4条规定:本标准将住宅性能划分成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多少评定住宅性能。
A. 85~95
B. 100~120
C. 75~85
D. 125~130
解析:解析:《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第8.1.7条规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下面第30~33试题的答案说明参阅本题。
A. 燃油、燃气锅炉房可布置在建筑首层
B. 变压器室可布置在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C. 采用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布置在地下一层
D.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二层
解析:解析: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A. 城市快速路
B. 城市次干路
C. 支路
D. 居住区道路
解析:解析: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A. 无
B.
C.
D.
解析:解析:
A. 宅间小路
B. 组团道路
C. 小区道路
D. 居住区级道路(含人行道)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2.0.7条规定,道路用地包括: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A. a+0.15~0.4m
B. 0.15~0.4m
C. a+0.015~0.04m
D. 0.015~0.04m
解析:解析:
A. 是否具有合适的水温
B. 是否需要采取回灌措施
C. 是否具有合适的水质
D. 是否具有充足的水量
解析:解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条件:(1)建筑项目附近地下水资源丰富,并便于实施供回水工程。(2)地方政策允许利用地下水。(3)地下水温适度,水质适宜,供水稳定,回灌顺畅。
A. 雨篷
B. 台阶
C. 基础
D. 地下室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第4.2.1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①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②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