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50年
B、 100年
C、 200年
D、 300年
答案:B
解析:解析:参见《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第4.16条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4.16.1条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是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A、 50年
B、 100年
C、 200年
D、 300年
答案:B
解析:解析:参见《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第4.16条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4.16.1条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是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A. 大中型商店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B. 基地应有不少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两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C. 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D.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相结合
解析:解析:参见《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1.6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3.2.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A. 0.5m
B. 0.6m
C. 0.7m
D. 0.8m
解析:解析:
A. 环保
B. 消防
C. 安全
D. 卫生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3条规定,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
A.
B.
C.
D.
解析:解析:遮挡建筑高度与被遮挡建筑南立面所需日照部位的高差,乘日照间距系数。
A. 不危害公共空间尺度、卫生和景观
B. 不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C. 不危害公共空间尺度、安全和景观
D. 不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尺度和卫生
解析:解析: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A. 方案图、初设图、施工图、地形图、管网汇总图、竖向图及说明书
B. 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线图、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和住宅区详细规划说明书
C. 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公建分析图、交通分析图、绿化分析图、管网汇总图和设计说明书
D. 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分析图、竖向设计图、管网汇总图、绿地规划图、地形图和环境评价书
解析:解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是:1.规划说明书。①现状条件分析。②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③用地布局。④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⑤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⑥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⑦竖向规划。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工程量及投资估算。2.图纸。①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②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③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④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⑤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⑥市政设施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A.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且应符合日照标准
B.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C.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D. 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解析:解析:
A. 允许开发界限
B. 建筑限高
C. 建筑物沿街立面
D. 燃气调压设施面积
解析:解析: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协调审查的范围包括允许开发界限、建筑沿街立面、建筑限高、建筑退线等,不合燃气调压设施面积。
A.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
B. 高度大于2.0m的挡土墙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C.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D. 挡土墙的高度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
解析:解析:参见《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6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4.0.7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8.0.5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A.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
B. 高度大于2.0m的挡土墙,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C. 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4.0m高度退台处理
D. 挡土墙退台时宽度不应小于1.0m
解析:解析: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街区用地的防护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3)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4)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