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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 )。《技规》第69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 )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技规》第6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 )。《技规》第56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 )(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技规》第55条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技规》第55条
进站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视为通过信号机为关闭状态。《技规》第413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技规》第413条
引导信号应在列车头部越过信号机后及时关闭。《技规》第412条
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或虽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技规》第412条
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整列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技规》第4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