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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集证言时,应准确记录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证人对事情经过的叙述。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用文字记录方式采集旁证时,应主要采集处置或救助参与者的证人证言。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作业人员在进行视频或图像拍摄时,应避免干扰现场的处置,并注意现场环境情况,避免周围旅客的误解或误导。
《关于规范电子客票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的通知》(客管〔2020〕51号通话记录)规定,车站售票窗口办理电子客票退票时,如收回的报销凭证加盖行李托运印章,应告知旅客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关于规范电子客票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的通知》(客管〔2020〕51号通话记录)规定,原电子客票已办理行李托运的,改签后应重新为旅客换取行程信息提示,并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关于规范电子客票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的通知》(客管〔2020〕51号通话记录)规定,车站售票窗口办理电子客票改签时,应确认收回报销凭证是否加盖行李托运印章。
《关于规范电子客票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的通知》(客管〔2020〕51号通话记录)规定,办理行李托运业务后在报销凭证上加盖印章。
《关于规范电子客票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的通知》(客管〔2020〕51号通话记录)规定,旅客办理行李托运业务时,行包工作人员应引导旅客先换取行程信息提示再办理托运业务。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在运输途中实行巡视看管(喂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