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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客管函〔2020〕10号)规定,客运站段及快运分公司不得自行增加本单位客运安全红线内容。
《客运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客管函〔2020〕10号)规定,触碰安全红线,同时又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按从重原则处理,可重复考核。
《客运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客管函〔2020〕10号)规定,触碰安全红线的人员,至少半年内不得从事本岗位或其他涉及旅客安全的关键岗位,同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客运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客管函〔2020〕10号)规定,客车车门因设备原因导致的,经客运、车辆部门确认后,不列入红线。
《关于客运运价里程计算接算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电〔2004〕64号)规定,客列车运行跨及两线时,列车不经由连接两线接算站的,该列车旅客票价和行李的运价里程,在两线连接点车站接算。
《关于客运运价里程计算接算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电〔2004〕64号)规定,旅客列车折返(含环线)运行,折返运行区段不是折返区间的,通过旅客的票价和行李运价里程包括折返里程。
《关于客运运价里程计算接算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电〔2004〕64号)规定,旅客列车折返(含环线)运行,同一车站同程两次停靠并均办理旅客乘降业务的,运价里程按该站终到旅客计算到第二次停靠计算。
《关于客运运价里程计算接算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电〔2004〕64号)规定,包裹运价里程应按接算站接算。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集证言时,应准确记录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证人对事情经过的叙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