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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 )
16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16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查封该企业( )
16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16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6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
162、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161、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
160、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
159、设有食堂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应当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