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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范某驾车逆行,不慎将3名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人员撞翻致重伤。范某逃离现场时,路人李某趴在车头不让走。范某猛踩油门行驶数十米,再猛踩刹车甩脱李某逃离,李某受轻伤。范某驾车在市中心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致2人死亡,所驾汽车报废。范某弃车而逃,见路人王某骑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经过,上前抢过电动车。王某抓住范某衣服不放,范某使劲摆脱,造成王某摔倒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范某将3名行走的人员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
范某将李某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C
范某撞翻数辆汽车致2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范某抢电动车摆脱王某时致其倒地受轻微伤,构成抢劫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
(1)《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范某将3名行走的人员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
(2)《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范某主观上是为了摆脱李某阻拦,但是在李某趴在车头的情况下踩油门行使、再猛踩刹车甩脱李某逃离,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李某造成伤害,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某为逃离现场,驾车冲向不特定多数的群众,造成2人死亡,车辆损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C项正确。
(4)《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部分“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范某抢夺王某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在摆脱过程中,致王某倒地受轻微伤,不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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