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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居民账户管理。
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无需作进一步处理,但应当建立持续监控机制。
金融机构认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其相关信息应当单独列出,不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无需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不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