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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人机构的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外国银行分行以分行为单位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收集、记录并按规定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由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中央银行全资设立的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对其开展税收非居民信息尽职调查。
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其相关责任应当由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共同承担。
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居民账户管理。
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