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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王某骑摩托车乘张某不备将其撞倒后抢走其钱包,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18.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刘某背后用双手将其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217.田某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张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张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田某见此情景,突然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张某当即被摔成重伤。田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216.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15.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14.王某某晚窜至一居民楼,对该楼7户人家连续进行入户抢劫,其行为应当认定是“多次入户抢劫”。
213.乘坐小型出租车过程中,乘机抢劫司机钱财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12.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11.甲抢劫到一信用卡,卡内共有1万元钱,其取出3000元消费。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照1万元定罪量刑。
210.甲为非法占有乙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把乙打死后将财物掠走。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