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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运营主任)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88、(运营主任)收单机构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 )
987、(运营主任)支付机构可基于条码技术,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
986、(运营主任)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
985、(运营主任)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 )
984、(运营主任)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文字。( )
983、(运营主任)自《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
982、(运营主任)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
981、(运营主任)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
980、(运营主任)居住在中国境内15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