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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运营主任)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
997、(运营主任)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辖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条码收单业务。( )
996、(运营主任)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
995、(运营主任)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
994、(运营主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黑名单管理机制。( )
993、(运营主任)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结果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显示付款人的支付敏感信息。( )
992、(运营主任)条码信息不仅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也可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支付敏感信息。( )
991、(运营主任)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相关规定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支付标记化技术应用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
990、(运营主任)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付款扫码服务的,应具备差异化的风控措施和完善的客户权益受损解决机制,在条码生成、识读、支付等核心业务流程中明确提示客户支付风险,切实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在条码中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
989、(运营主任)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