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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运营主任)银行在电子渠道办理Ⅱ、Ⅲ类户业务的相关系统投产或变更之前,未按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不得通过该系统办理Ⅱ、Ⅲ类户相关业务。( )
1022、(运营主任)通过电子渠道开立未发生入金的Ⅱ、Ⅲ类户,处于未激活、只收不付、不收不付、已冻结、已注销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及信用卡附属卡,不得作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绑定账户。但银行可以为上述账户提供账户信息验证服务。( )
1021、(运营主任)银行应识别身份证影像记载信息,并将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号码、照片等进行核对( )
1020、(运营主任)客户申请开立Ⅱ、Ⅲ类户并上传身份证影像时,银行应比对身份证照片与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照片的一致性,如不一致,以身份证为准。( )
1019、(运营主任)清算机构发现Ⅱ、Ⅲ类户风险情形时应立即向相关银行发送风险提示并抄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应在收到风险提示后立即组织排查,在3日内向清算机构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排查结果。( )
1018、(运营主任)银行应准确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数量情况监测分析统计表》,按要求报送当地银监部门。( )
1017、(运营主任)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
1016、(运营主任)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1015、(运营主任)存款人类别为外国公民,则存款人国籍(地区)不得为CHN、HKG、MAC、TWN。( )
1014、(运营主任)开展云闪付或电子现金业务产生的附属账户不需向全国集中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