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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可以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但不可以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 )
1101、(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渠道的特约商户均可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 )
1100、(运营主任)目前,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暂不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
1099、(运营主任)近年来,“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市场上遵守秩序,持证经营,有序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并为特约商户提供给了诸多便捷。( )
1098、(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 )
1097、(运营主任)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 )
1096、(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在业务推广中,可以适当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抵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宣传字样。( )
1095、(运营主任)收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相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1094、(运营主任)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按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条要求处理。( )
1093、(运营主任)特约商户对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多次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中国银联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各收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支付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