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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运营主任)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相关收单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工作要求,根据风险事件性质、等级等因素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
1104、(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应负责事后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
1103、(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应当对聚合技术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让或转包。( )
1102、(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可以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但不可以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 )
1101、(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渠道的特约商户均可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 )
1100、(运营主任)目前,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暂不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
1099、(运营主任)近年来,“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市场上遵守秩序,持证经营,有序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并为特约商户提供给了诸多便捷。( )
1098、(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 )
1097、(运营主任)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 )
1096、(运营主任)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在业务推广中,可以适当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抵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宣传字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