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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运营主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视为拒绝承兑。( )
1169、(运营主任)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
1168、(运营主任)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权限。( )
1167、(运营主任)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 )
1166、(运营主任)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
1165、(运营主任)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
1164、(运营主任)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贴现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
1163、(运营主任)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
1162、(运营主任)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真实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 )
1161、(运营主任)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