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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货车(挂车)登记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现场查验,并做好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查验、登记审核等流程衔接。
81、对岗位调整和新入职人员要重点进行强化培训,基层一线车管民警、辅警每年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80、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79、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规定检测车辆整备质量,对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8、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77、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76、要有序推进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地市车管所在县级设置考试点或者由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承担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75、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
74、内地居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73、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