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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对2015年10月1日前已试点"一照三号"或"一照一号"改革,机动车档案中未收存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的,要按规定办理转入业务,不得以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退档。
58、办理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代替。
57、办理变更备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56、办理变更备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应审查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55、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时,应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54、办理注册登记时,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复印件。
53、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52、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并收存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
51、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并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50、使用国产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改装前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改装的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