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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用户无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电能计量装置损坏的赔偿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临时用电用户如果不具备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条件,则无法被计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其容量按照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以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加封,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当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报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