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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暂缓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当查明原因。电能表运行出现问题的,应当维修。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流互感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在用户提出电能表不准的申请后,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用户无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电能计量装置损坏的赔偿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临时用电用户如果不具备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条件,则无法被计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其容量按照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以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加封,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当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