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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容(需)量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容(需)量电费,应当按照实用天数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日用电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有序用电不扣减容(需)量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因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故障的,以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考核能耗用的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电能计量装置的误差由供电企业发现后可随时校正,不必按照特定退补时间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暂缓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当查明原因。电能表运行出现问题的,应当维修。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流互感器。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在用户提出电能表不准的申请后,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