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95、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矿长、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2、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签字。
9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9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即可上岗作业。
89、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8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