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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102、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01、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不上报。
10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道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9、事故中人员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原因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
9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政府通报。
97、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件。
9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5、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矿长、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