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2006年8月,张小姐购买了某大厦一套住宅,2006年10月9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大厦《物业服务合同》中一条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如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应给予业主赔偿"。2007年7月的一天凌晨,张小姐在朦胧中被响动惊醒,起身查看,发现屋中异常,认为家中发生盗窃,马上打物业公司值班电话,物业公司管理员随即赶到现场,并打"110"报警。经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业主报案时称家中丢失了项链1条、手机1部、现金900元。该案件一直未侦破。张小姐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监管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发生入屋盗窃案件,差一点造成人身伤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试分析此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什么(25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本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承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要视情况而定(2分):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安全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4分)。《物业管理条例》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所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有无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分)。若张小姐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在巡视、门岗值勤、值班监控等方面失职违约,导致事件发生,且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则物业公司须承担必要的责任,赔偿损失; (5分)反之,如果物业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得当,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张小姐不能举证物业公司有违约失职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分)另外,本案偷盗刑事案件未侦破,张小姐的损失无法准确界定,张小姐如不能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物业公司也不用承担张小姐主张的赔偿。(4分)
题目纠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