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264、贷款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资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
本题说法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资格(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损害了**债权人**(包括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依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请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题目中称“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混淆了程序上的受理条件与实体上的胜诉条件。只要原告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控制股东是否真的构成了滥用行为并需要承担责任,那是实体审理后判断的问题,不影响案件的受理。
因此,题干表述错误。
相关知识点:
控股东损利益诉求可受理
题目纠错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