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262、甲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由乙保证,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甲向信用社信贷员提出由其妻到信用社借款5万元偿还前笔借款,信贷员表示同意,由丙连带责任保证办理此笔借款,此笔贷款到期后,甲拒不偿还,于是信用社要求丙偿还,保证人丙可以不承担此责任。(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核心法律依据在于保证人是否知情。
1. **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一笔借款:甲借款5万元,乙为保证人。
* 第二笔借款:甲妻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即“借新还旧”),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法律规则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或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新贷的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情形的除外**。
* 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且新贷担保人不知道是以新贷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 **结合题意判断**:
* 题目中明确指出,是甲向信贷员提出由其妻借款还前债,信贷员同意,并由**丙**办理此笔借款的保证。
* 题目隐含的前提是:保证人丙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在司法考试或此类法律判断题的常规逻辑中,若未特别说明保证人知情,且强调了借款用途的特殊性(还前笔借款)以及保证人的变更(由乙变为丙),通常旨在考察保护不知情的新保证人这一原则。
* 因为丙是为“新贷”提供的保证,而该新贷的实际用途是偿还旧贷。如果丙在提供保证时不知道这是为了还旧贷,那么丙承担的风险与其预期不符(他可能认为这是一笔正常的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因此,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债权人能证明保证人知情,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4. **结论**:
由于丙作为新贷的保证人,若其不知道借款是用来偿还旧贷的,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陈述“保证人丙可以不承担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保护不知情保证人的情形。
因此,该说法是**正确**的。
相关知识点:
甲新贷丙无需担责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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