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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 ]的,其内容包括:1.被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2.在向用人单位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信息的;3.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4.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5.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的;6.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7.用人单位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 ]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在试用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八条【[ ]解除】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变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 ]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