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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政府专职消防员严重[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严重违反[ ]的,其内容包括:1.散布有损国家或消防救援队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有损国家利益的罢工的;3.违反用人单位保密规定,造成窃密泄密的;4.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破坏电子政务网络或电子信息系统的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密码,浏览、操作授权范围以外系统或程序的;5.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6.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7.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8.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的;9.男女关系处理不当,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10.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引起负面舆情,对所在单位或他人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1.在执勤战备任务中不服从指挥,或消极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1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人事交流调动或工作任务安排的;13.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或挑拨他人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秩序的;14.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单位公务车辆的;15.驾驶员因丧失驾驶资格仍违法驾驶车辆的;16.访问浏览色情网站,传送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的;17.一次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发生2次旷工的;18.故意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或进行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19.工作时间饮酒或违反用人单位管酒治酒相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0.用人单位规定的严重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 ]的,其内容包括:1.被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2.在向用人单位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信息的;3.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4.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5.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的;6.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7.用人单位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 ]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在试用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