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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劳动仲裁】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双方因[ ]发生争议,若双方调解不成的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 ]】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本管理规定、合同约定或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情形的,应当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退休】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 ]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解除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二】[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应事先通知所在党支部,提交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按层级审批后报总队政治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解除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用人单位研究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总队政治部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总队政治部审核通过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 ]的;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政府专职消防员[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